解析:
若刑事类案件未能获得公安局立案受理,被牵涉其中的受害者及家庭可向当地的人民检察院寻求帮助与支持,提出立案请求。
也或是针对那些有充足证据证实属于刑事案件的案件,受害人同样可以选择直接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检察院有权在公安机关未就涉及应立案侦查的事项予以立案处理或者受害者怀疑公安机关未按规定进行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向其发出明确要求。
同时,检察院还需要对公安机关未进行立案侦查的原因作出充分解释和说明。
如果检察院判定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无法成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下发立案通知,并敦促其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立案调查。
此外,根据该法律条款,公安机关有义务在收到检察机关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给出回复,进行情况说明。
如此严谨的程序设定旨在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公权力滥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