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事宜,须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形:
1、当前住宅对所在乡村或城镇的整体建设规划造成阻碍,有必要进行迁址重建的;
2、针对农村居民家庭而言,若除身旁陪伴的子女之外,其其他儿女确实因生活所需须另行设立门户,并且现有宅基地面积已然不足以满足分户的相关标准时;
3、根据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从他处迁移至本地的农户如尚无住所者;
4、集体组织雇佣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在本地区落户并已完成户籍迁移手续者;
5、离休、退休或者退出工作岗位的干部职工,退役军人以及拥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华侨及侨眷、港澳台同胞返回故乡定居,但由于缺乏现居住用地需求,故而需要新建住房的情况。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