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已经领取结婚证的配偶之间是无需退还彩礼的。
然而,如若夫妻双方并未能真正生活在一起或是男方因支付彩礼从而造成个人经济困顿的极端情况出现时,恐怕便有必要进行彩礼的归还。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条规定如下:
“当一方请求退还按习俗给予的彩礼时,如经确认属于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予考虑和批准:
(1)双方尚未签署关于结婚登记的法律文件;
(2)双方虽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实际共同生活;
(3)男方仅仅因为婚前支付彩礼而陷入严重经济困境。
在此条款的应用上,须以双方结束婚姻关系作为必要前提。
”该条件的设定,意味着我国人民法院首次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对如何妥善处理彩礼纠纷给出了详尽且明确的指导方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