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是否能够与被领养入籍的妹妹缔结连理之约这一议题,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规定,侯系血亲或者第三代直系血亲之间严禁缔结婚姻。
当领养的妹妹获得合法身份之后,她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则会受到法律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或子女与父母近亲属关系的条款约束。
正因为如此,我国政府致力于维护合法的收养关系,而以你们的情况来看,在法律上你们属于梳理界定的第三代旁系血亲关系,因此,从民法典的角度而言,你们俩是不得结婚的。
当然,如果解除现有的领养关系的话,那自然就不再受此限制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