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践中,不同法律制度下的违约责任并不允许存在重叠或者互补的情况。
比如在处理同一违约事实时,如果同时使用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害赔偿的手段进行调整,就会出现赔偿金额远超实际损害的状况。
这种情况下,违约责任已经具备了严重的惩罚性质,这无疑是违反了“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法理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