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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所以不存在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并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违约赔偿的原则有哪些
1、完全赔偿原则。
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
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
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
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2、合理预见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所以不存在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并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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