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公司因合并、拆分等非结构性因素导致终结运营,则须进入结束过程中的清算阶段。
在此期间,公司所有相关资产皆将纳入清算范围之内,这其中既包含了申请终止运营时企业所拥有之全部有形及无形财富,如固定资产、专利权、商标权以及货币和各类有价证券等;
同时也涵盖了在企业运营中产生,且尚未被支配的各项投资收益。
在完成对公司财产的全面清理与详细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的工作之后,清算委员会应立即部署清算计划并提交给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议或相关政府监管机构审核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