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目前来说,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与其配套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尚未明确将穿着高跟鞋驾车定性为违法行为,然而,需要清醒认识到的是,这种行为无疑加大了发生交通事故的潜在风险。
因此,我们在此郑重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们,在驾驶车辆时尽量避免穿着高跟鞋,以保障自身以及公共交通的行车安全。
同时,针对确因穿着高跟鞋而影响行车操控或酿成交通事故的特殊情形,地方交管部门亦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对涉事者施以适当的惩处措施。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