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拘留阶段中,被拘禁者有权向外界进行信件往来。
因为此项权益是构成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一部分,且受到相关法律的严格保障。
举例而言,辩护律师依法享有该权能以与在押犯人进行见面及通讯的权限;
并且,除了辩护律师外,其他申请了被允许的辩护人员同样具备此类权利,即经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准许后,他们便可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会面以及进行通信交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