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涉嫌参与有组织的网络赌博活动,且涉案程度达到三人及以上赌客数量,预计赌资额度超过五万元人民币或对赌庄家或中介机构收取的佣金或抽成累计超过了五千元人民币的情况必须接受警方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对此类行为做出严格规定。
考量利用计算机网络渠道进行赌博犯罪,其赌资损失将被视为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的投注值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次实际发生交易点数对应的货币价值而计算得出。
针对那些虽然长期参与赌博,然而其输赢金额较小,且赌博并非其日常生计或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的人员而言;或是虽然他们提供了赌博场地和设施,但是本人并未从这些交易中获得任何收益的行为者来说,都不应当被评定为赌博罪行。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如情节特别严重),公安机关可能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对上述现象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