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欲推翻已生效的法院裁决文书,可选择上诉至上级法院或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此撤销裁决文书系指由人民法院针对特定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部分或全盘否定,其适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主要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真相;
2.所援引的法律、法规存在错误理解或解释;
3.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
4.行政机关超越自身职权范围做出决定;
5.行政权力被滥用于寻租等不当目的。
只要符合以上任何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即有权作出撤销裁决文书的判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