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某些情况下,诉状并非需要双方当事人均签署确认。
例如,涉及到受害者的案件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然而,人民检察院在将该决定书传达给受害人时却没有明确要求需签字确认。
若受害者对此不同意或持有异议,其有权在接收决定书的次日起七日内向上级主管检察院提出申诉,并请求申诉机关重新启动对案件进行侦查和公诉程序的进程。
至于在民事诉讼领域,原告拥有撤回诉状的权利,而法院将会基于事实和法条对原告的请求作出是否允许撤回诉状的裁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