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行政行为的效力源自于行为主体的合法性。
此种合法性的体现应在于作出行政行为的机构能够持有并发挥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做出重要决策,同时能够自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成为行政行为主体的是满足条件的行政机关或者经过特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各类型机构。
同时,这些行政机关和机构必须是依法建立的并受国家赋予相应职权的合法组织。
2.行政行为权限的合法性是至关重要的。
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只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之内开展行政工作,这是行政行为保证其合法有效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过界的行政权力行使将被视为无效。
3.行政行为依据的内容需要合法且适当。
具体来说,这包括行为有确凿的证据支持,事实依据充足;行为依据清晰明了,并准确地应用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则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得以体现,符合制定法的宗旨和基本精神。
4.行政行为的执行过程需要遵循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的整个过程需要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不存在无程序约束的行政行为存在。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直接受到其程序执行情况的影响。
因此,需要对行为流程进行严格把控,确保行动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