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尽管有某些通道,可以断绝这种父女关系,但是在法律层面上并未获得承认。
我们所说的亲子关系,通常是由血缘建立起来的,它既无法被切断,也是由于生命的诞生而缔结的,直到生命结束才会消逝。
法律方面,绝大部分情况下,都是禁止亲生血缘关系间的断绝行为。
然而,若家庭情况非常糟糕,以至于其成员无法承担起抚养责任时,法律仍然会批准将其不满十四岁的孩子交由他人领养。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失去双亲的孤儿以及找寻不到生父母信息的被遗弃婴儿或者儿童。
当成功确立收养关系之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像亲生的那样至关重要,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也就此终止。
在此情境之下,除了实际存在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父子/母子关系之外,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再具备效力。
在被收养之后,原生子女长大成人后,对于亲生父母将不再负有赡养义务,也不在享有继承他们财产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