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其中一方离世,另一方选择再次步入婚姻殿堂;
或者当父母选择结束婚姻,各自重新缔结家庭之时,便会出现继父母子女这样一种复杂的亲情格局。
此时,孩子的父亲或母亲的新伴侣便被称作继父或继母。
这是由于婚姻关系的建立所带来的一种亲戚纽带。
然而,在此种特殊的亲情关系中,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状况:
(1)没有实际抚养责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例如,当孩子的生父或生母再次组建家庭时,子女已经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或者虽然年龄尚小,但并未与继母或继父共同生活,而是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同居住,接受他们的养育和教导,而继母或继父并未承担任何抚养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仅仅形成了婚姻关系,这是由于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的结合而产生的亲戚关系。
(2)具有抚养义务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如果子女尚未成年,或者虽然已经成年,但是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比如仍在学校学习),那么他们可能需要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接受他们的养育和教导,或者即使没有共同生活,也可能需要由继父或继母承担他们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的全部或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婚姻关系之外,他们还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