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审计机关做出的关于财务收支方面的审计决定,如有异议,您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
倘若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就其财政收支事项所做出的审计决定不妥当,您可依法上报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请求仲裁,而此种情况下,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将成为最终判定结果。
若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所约束的公安机关行为,您同样拥有申诉的权利。
若是对国务院部门或是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疑问,您可以向做出相关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若对此等行政复议结果仍然存在异议的,您或者选择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转向国务院寻求裁决,届时国务院将会根据相关法规做出最后的裁定。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