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不存在违法行为。
经营者在提供其商品或服务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是与消费者事先达成的协议,应承担起如包修、包换、包退以及其他相应职责,并应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双方协议中的条款进行执行,不能有任何故意延迟或者无理由地推诿现象发生。
在处理网络维权事宜方面,行为主体可以尝试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维护自身权利:
发现互联网上出现明显侵犯权益的帖子后,被侵权方应该依照各个网站所公开声明的投诉路径和流程进行投诉;此外,也可向网站官方发送书面形式的通知要求对方删除侵权内容等等。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