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就犯罪者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罪行这一情节而言,并非强制要求其必须承认其所犯之罪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自首行为内涵的相关解释,可以明显看出自动到案并不等同于认可罪行。
对于自首这个概念,我国刑法第67条给出了明确规定,只有在自首人员能够自动投案并诚实地供述本人犯罪过程的前提下,这种情况才能被视为符合自首的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予以简短但精准的解读:
被告人的行使合法辩护权与其具有自首情节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矛盾或冲突关系。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