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自首怎么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9-04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认罪认罪自首的一般是可以从轻处罚,如果犯罪的情节比较轻,那么还可以免除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犯罪之后执法人员在处罚时也会从案件的各个因素,以及还有当事人的犯罪认错的态度上进行量刑。
认罪认罚自首怎么处罚?

犯罪分子自首后一般可以得到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也有的犯罪分子自首后没有得到从轻处罚,这是因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处罚,而不是必须从轻处罚。我国刑法对自首规定的是相对从宽处罚原则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要对犯罪后自首的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分子行为后果极其严重,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若将自首情节放到整个犯罪情节中考察,不足以成为犯罪分子从轻根据的,则不从轻。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三点: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犯了错之后而选择自己认罪认罚这种行为已经表明了自己认错的态度,执法人员在处罚上面是可以按从轻来进行处理,犯了错的人是可以得原谅的,只要积极的采取相关的措施,那么自己也是有可能不会按刑事的条款来进行处罚。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6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2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认罪认罚自首怎么处罚?
一键咨询
  • 137****83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35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74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2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14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348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8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06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6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64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4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4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1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7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21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首怎么处罚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首后一般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不是很严重的,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积极配合公安的调查,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投案自首的法律认定,投案自首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投案自首的法律认定,投案自首如何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符合法定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
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此外,对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以上表明最高法对自首中的“自动投案”采取宽松的态度。只要能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的,即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规定。
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需要说明的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认为并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但是,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交待其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若因其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而影响定罪量刑的,将不被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其次,在犯数罪的情况下应区分“同种数罪”和“不同种数罪”具体认定。《解释》第2条规定确立了“余罪自首”制度。根据该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可见“余罪自首”制度仅适用于“不同种数罪”的情形。
《解释》第4条则规定了:“……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以此“同种数罪”情况不存在自首情节的认定。该规定的理论依据是我国刑法罪数制度中并不存在“同种数罪”的情形,而《解释》有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规定则是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
最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同时根据《解释》第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换言之,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中,已到案的犯罪分子除如实供述其罪行外还需供述同案犯,但不要求如实供述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即可认定自首。
2、自首行为的主客观一致
司法实务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必须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客观上是否能表现除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以及供述时能否诚恳地配合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主观上具有主动投案,积极配合侦查,对其犯罪事实能供认不讳即可,对其基于何种动机实施自首行为则可不必深究。
客观上必须表现出“言行一致”。如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时虽声称已经打算或正准备去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再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最高法对自首的认定秉持相对宽松的鼓励态度。《解释》第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即对被告人自首情节的认定应在整个诉讼活动中进行综合考察。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虽有前后反复,但只要能在一审判决前觉悟并又如实供述的,仍应当认定为自首。
3、作为量刑情节的必要性审查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的事实系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选择性依据。换言之,尽管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节,但综观其主观恶性、危害结果的社会影响,仍可不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否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属自首事实作为量刑情节的必要性审查。
当然,必要性审查是指对自首事实是否作为犯罪分子的量刑情节进行审查,而非指对自首事实进行必要性审查。犯罪分子的自首情节属于客观事实而存在,只要构成自首的,均应予认定。但实践中,对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分子,其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危害结果极其严重,犯罪后为逃避惩罚而自首的,其虽有自首事实,但不必作从轻或减轻依据考虑。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02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传唤自首能认定为自首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传唤自首可以认定为自首吗
对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被传唤人能否认定自首,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考量自首和传唤的法律规定基础上,必须重点衡量构成自首的其他两要件,而不能简单把两者画上等号。
判断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被传唤人是否属于自首,首先必须明确自首的涵义及其认定条件。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设置自首制度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罚裁量制度,表明我国刑法在报应的基础上追求刑罚效果,通过自首从宽原则实施感化犯罪分子主动投案,鼓励改过自新,瓦解犯罪势力,获得有利于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的效果。构成自首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一是犯罪分子必须主动投案。即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未被发现,或犯罪分子虽被发现,但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传唤或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自动投案的行为,这是构成自首的关键要素;二是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这是构成自首的本质要素;三是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必须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司法实践中对自首认定上产生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自动投案特别是“视为自动投案”和“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上。
判断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被传唤人是否属于自首,同时必须明确传唤的涵义、性质及其不同情形。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传唤作为一种通知,不具有强制性,实质是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侦查人员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对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被传唤人能否认定自首,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经传唤到达指定地点后,在侦查人员未开始讯问前或讯问过程中,主动表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应认定自首。因此种情况虽与未经传唤的自首有所区别,但毕竟是被传唤人主动决定自首,传唤只是诱发其作出该决定的外因;二是被传唤人经传唤后怀着侥幸心理,自信侦查机关未掌握其犯罪证据,只是在经讯问后迫于无奈才交待的,不应认定为自首。因此种情况下被传唤人并未主动决定自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应具备的要件。
因此,对经传唤到案后的被传唤人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自首,关键在于其到案过程中是否形成自首决意,即看其是否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是否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首怎么处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首怎么处罚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怎么认定自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首认定: “自动投案” 1.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 1.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罪行 2.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2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2.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2.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特别自首 3.1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3.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未掌握罪行 4.1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以及虽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某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4.2从诉讼的角度讲,这里的“还未掌握”实际上是指“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司法机关掌握案件的线索和证据能否确定作案人可能犯某罪,是判断罪行被掌握与否的重要标准。 4.3“还未掌握”与“已经掌握”界限不清时,应当疑罪从轻,即认定为“还未掌握”。 已掌握罪行 5.1“已掌握的罪行”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5.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否属于“罪行”必须经人民依法审理判决认定。 5.3人民经审理判决不予认定或宣告无罪的,尽管侦查机关和已经掌握并作为涉嫌犯罪予以立案侦查和批捕,也不属于“已掌握的罪行”。
传唤自首可以认定为自首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传唤自首可以认定为自首吗
对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被传唤人能否认定自首,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考量自首和传唤的法律规定基础上,必须重点衡量构成自首的其他两要件,而不能简单把两者画上等号。
判断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被传唤人是否属于自首,首先必须明确自首的涵义及其认定条件。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设置自首制度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罚裁量制度,表明我国刑法在报应的基础上追求刑罚效果,通过自首从宽原则实施感化犯罪分子主动投案,鼓励改过自新,瓦解犯罪势力,获得有利于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的效果。构成自首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一是犯罪分子必须主动投案。即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未被发现,或犯罪分子虽被发现,但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传唤或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自动投案的行为,这是构成自首的关键要素;二是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这是构成自首的本质要素;三是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必须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司法实践中对自首认定上产生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自动投案特别是“视为自动投案”和“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上。
判断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被传唤人是否属于自首,同时必须明确传唤的涵义、性质及其不同情形。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传唤作为一种通知,不具有强制性,实质是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侦查人员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对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被传唤人能否认定自首,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经传唤到达指定地点后,在侦查人员未开始讯问前或讯问过程中,主动表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应认定自首。因此种情况虽与未经传唤的自首有所区别,但毕竟是被传唤人主动决定自首,传唤只是诱发其作出该决定的外因;二是被传唤人经传唤后怀着侥幸心理,自信侦查机关未掌握其犯罪证据,只是在经讯问后迫于无奈才交待的,不应认定为自首。因此种情况下被传唤人并未主动决定自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应具备的要件。
因此,对经传唤到案后的被传唤人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自首,关键在于其到案过程中是否形成自首决意,即看其是否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是否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2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首如何处罚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首如何处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投案自首的法律认定,投案自首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1、符合法定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
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此外,对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以上表明最高法对自首中的“自动投案”采取宽松的态度。只要能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的,即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规定。
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需要说明的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认为并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但是,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交待其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若因其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而影响定罪量刑的,将不被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其次,在犯数罪的情况下应区分“同种数罪”和“不同种数罪”具体认定。《解释》第2条规定确立了“余罪自首”制度。根据该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可见“余罪自首”制度仅适用于“不同种数罪”的情形。
《解释》第4条则规定了:“……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以此“同种数罪”情况不存在自首情节的认定。该规定的理论依据是我国刑法罪数制度中并不存在“同种数罪”的情形,而《解释》有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规定则是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
最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同时根据《解释》第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换言之,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中,已到案的犯罪分子除如实供述其罪行外还需供述同案犯,但不要求如实供述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即可认定自首。
2、自首行为的主客观一致
司法实务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必须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客观上是否能表现除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以及供述时能否诚恳地配合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主观上具有主动投案,积极配合侦查,对其犯罪事实能供认不讳即可,对其基于何种动机实施自首行为则可不必深究。
客观上必须表现出“言行一致”。如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时虽声称已经打算或正准备去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再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最高法对自首的认定秉持相对宽松的鼓励态度。《解释》第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即对被告人自首情节的认定应在整个诉讼活动中进行综合考察。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虽有前后反复,但只要能在一审判决前觉悟并又如实供述的,仍应当认定为自首。
3、作为量刑情节的必要性审查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的事实系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选择性依据。换言之,尽管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节,但综观其主观恶性、危害结果的社会影响,仍可不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否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属自首事实作为量刑情节的必要性审查。
当然,必要性审查是指对自首事实是否作为犯罪分子的量刑情节进行审查,而非指对自首事实进行必要性审查。犯罪分子的自首情节属于客观事实而存在,只要构成自首的,均应予认定。但实践中,对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分子,其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危害结果极其严重,犯罪后为逃避惩罚而自首的,其虽有自首事实,但不必作从轻或减轻依据考虑。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02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投案自首,但是不认罪认罚会会影响投案自首的量刑?
[律师回复] 自首也可以叫做投案自首,这属于一种法定的量刑情节,分为了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被认定有自首情节的话,那么可以适当的减轻或从轻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首怎样处罚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首怎样处罚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请问检察院不认定自首,法院是不是也不认定自首。
[律师回复] 关于自首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共有以下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此外,对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供述自己及与自己相关的犯罪事实,注意以下问题:
(1)犯有数罪时,仅供述了部分罪行的,只能对部分罪行认定为自首;
(2)共同犯罪中,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3)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当供述其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4)如实供述的必须是主要犯罪事实;
实施了多个同种犯罪行为时,供述内容应超过5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如何认定自首,自首与坦白的界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理解自首的这一条件,应着重把握下列几个问题: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在本案中,罗某后即到派出所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显然不存在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实务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2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累犯自首认罪认罚如何处理?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累犯自首认罪认罚如何处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公安机关传唤自首能认定为自首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传唤自首可以认定为自首吗 对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被传唤人能否认定自首,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考量自首和传唤的法律规定基础上,必须重点衡量构成自首的其他两要件,而不能简单把两者画上等号。 判断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被传唤人是否属于自首,首先必须明确自首的涵义及其认定条件。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设置自首制度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罚裁量制度,表明我国刑法在报应的基础上追求刑罚效果,通过自首从宽原则实施感化犯罪分子主动投案,鼓励改过自新,瓦解犯罪势力,获得有利于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的效果。构成自首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一是犯罪分子必须主动投案。即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未被发现,或犯罪分子虽被发现,但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传唤或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自动投案的行为,这是构成自首的关键要素;二是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这是构成自首的本质要素;三是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必须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司法实践中对自首认定上产生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自动投案特别是“视为自动投案”和“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上。 判断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被传唤人是否属于自首,同时必须明确传唤的涵义、性质及其不同情形。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传唤作为一种通知,不具有强制性,实质是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侦查人员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对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被传唤人能否认定自首,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经传唤到达指定地点后,在侦查人员未开始讯问前或讯问过程中,主动表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应认定自首。因此种情况虽与未经传唤的自首有所区别,但毕竟是被传唤人主动决定自首,传唤只是诱发其作出该决定的外因;二是被传唤人经传唤后怀着侥幸心理,自信侦查机关未掌握其犯罪证据,只是在经讯问后迫于无奈才交待的,不应认定为自首。因此种情况下被传唤人并未主动决定自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应具备的要件。 因此,对经传唤到案后的被传唤人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自首,关键在于其到案过程中是否形成自首决意,即看其是否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是否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
在我国法律中如何认定自首?自首的具体内容又是什么?如果自首了会不会减刑?那么减刑的标准又是什么?
[律师回复] 特殊自首怎么认定?相对于一般自首,特殊自首之所以特殊,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是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人,而特殊自首只适用于已被采取 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其次是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特殊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首先,关于特殊自首的主体要件
特殊自首的主体,根据《 刑法 》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谓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 法的规定,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除所规定的三种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殊自首。
其次,关于特别自首的客观要件
成立特殊自首,除了主体要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一实质性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可以看出,如何认定自首的实质条件存在以下问题:
1、“司法机关”的外延。司法机关一般指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但特殊自首中的司法机关外延不够明确,并不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向全国任一个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都构成特殊自首。因此,特殊自首的司法机关外延必须加以限定。笔者认为:特殊自首中的司法机关应限定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在地的基层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宜。
2、“还未掌握”的含义。“还未掌握”是“掌握”的反义词,所谓掌握是指凡侦查机关依据现有的线索和 证据 足以确定该人就是某案的犯罪嫌疑人时,即为罪行已被掌握,除此之外,全为“还未掌握”。根据这一定义,有学者将“还未掌握”分为三个程度:其
一,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其
二,司法机关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其
三,司法机关已知道犯罪发生,并已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该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该罪行的犯罪嫌疑人。
3、“其他罪行”的理解。上述司法解释将特殊自首中的“其他罪行”限定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只能供述被司法机关已掌握或判决确定的罪行的异种罪行。司法解释作出如此规定,大概是与刑法中的数罪并罚规定相协调。但在理论界,如何理解“其他罪行”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人其他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本人的除司法机关掌握以外的不是同一性质的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在 审判 过程中,特殊自首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异种罪行;在服刑过程中,特殊自首的本人其他罪行既包括异种罪行,也包括同种罪行。第三种观点认为,其他罪行,既包括与被指控的犯罪性质不同的异种罪行,也包括与被指控的犯罪性质相同的同种罪行。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其他罪行”的定语是“还未掌握”,既然“还未掌握”,司法机关并不了解是“同种罪行”还是“异种罪行”,如果犯罪分子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反而加重其处罚,明显与自首从宽制度基本精神矛盾。
因此,关于特别自首的认定,只要符合特殊自首的主体要件和客观要件,无论犯罪分子如实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还是异种,只要其可以单独构成犯罪,均应认定为特殊自首。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无罪辩护 > 认罪认罚自首怎么处罚?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