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串通投标罪展开调查的主要条件包括:
1.行为人在投标过程中实施了有损于招标方、投标方及国家、集体以及个体居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导致直接财务损失数额超出五十万元人民币;
2.行为人通过违法途径所获得的经济收益超出十万元人民币;
3.行为人所中标标的项目总金额逾越两百万元人民币以上;
4.行为人使用恐吓、欺诈或者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标;
5.即便没有满足前述第(1)至(4)项的数额规定要求,但在两年内若行为人因为串通投标而受到了超过两次的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再次进行串通投标活动;
6.除上述情况外,存在其他严重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