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政法所规范的范围涵盖了在行政权力的配置与运用,以及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这一全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多社会关系,具体来讲,这些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即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
更为详细的探讨如下,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行政权配置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社会关系;
第二,行政权实际运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社会关系;
最后,针对行政权的监督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社会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