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原告在庭审中表达自己观点时的陈词,通常囊括以下几个重要的要素:
首先是关于原告提请法院予以支持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人为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之承认;
其次,原告应当提出相关的法律依据及反驳对方在法律层面上的论点,以便确立案件的法律视角;
再者,原告应当就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能力展开充分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的进程应依次遵循如下顺序排列:
(一)由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先行阐述意见;
(二)紧接着由被告及其代理律师作出回应;
(三)接下来是第三方及其代理律师发表言论或回答询问;
(四)最后是各方展开激烈争辩。
当法庭辩论达到终点时,审判长或独立审判员将根据先原告、后被告、最后第三方的顺序征询三方各自的最后立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