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小区内部车辆停泊时遭致损害,未经妥善处理即选择离开的行为应视为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它特指机动车驾驶员在遭遇交通事故的瞬间,擅自逃离现场,致使原本由该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刑事、行政等诸多责任无法界定,其唯一动机及目的皆在于逃避、摆脱责任负担。
因此,当机动车辆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为规避法律追责而进行的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我们将之定义为“肇事逃逸”。
具体而言,交通事故当事人明知事故已经发生,但依然采取驾车或者弃车方式逃离现场的;或者当事人认为自身对于事故并无责任,进而自行驾车远离现场的行为,皆可被归类为“逃逸”行径。
小区内停车被撞案件中,若涉案人员未经妥善处理便离去,将会被判定为肇事逃逸。
在此情况下,若相关责任人未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则将面临200元至2000元以下的罚金处罚,驾驶证记分亦将被扣减12分,可能还需接受长达半个月以下的拘留惩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