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区内肇事逃逸属于交警管辖,具体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还算逃逸,交通肇事逃逸后,仍然可以认定为自首的情形如下: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者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代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代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认定?
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时,首先需要确定必须存在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然后必须因逃逸致人死亡、且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1、必须存在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行为在情节上的加重。因此,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得存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而这包括三方面
(1)必须以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为前提。
(2)行为人必须在行为发生后积极实施逃逸。
(3)行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观动机。
2、必须因逃逸致人死亡。
即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个规定是明确的,不能将其与其他情形混作一谈。比如有这样的案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这显然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
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却是因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者,必须是行为人逃逸行为在前,而伤者因行为人逃逸而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后,两者之间存在这个顺序关系。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小区内也有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发生之后,一方当事人也有可能会选择逃逸。此种情形发生的时候,另一方当事人依旧可以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警,这是由于小区内肇事逃逸一般也属于交警管辖。小区内肇事逃逸的一方,也有可能会被扣除驾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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