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生育津贴自可由参保人员自主申领。
1.如参保人已经连续参加本市生育保险至少达12个月之久,且在享有生育保险权益的时间段内,用人单位完全遵守法律规则,全数缴纳了所需的生育保险费用,那么用人单位应于参保人分娩或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下个月起的一年内,向负责管理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提出生育津贴的申请;
2.如果参保人在本市参与生育保险的累计期限尚未达到12个月,用人单位应在该参保人累计缴款期限超过12个月并且满一年后的一年内,向上述机构提交生育津贴的申请;
3.若参保人在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息期时,由于用人单位因为营业执照被吊销、强制关闭或者撤销等严重问题而无法继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也未能按期支付相应的产假工资,那么这名参保人就有权在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的休息期结束后的一年内,向社会保险业务的执行机构提交生育津贴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