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在正式启动法律维权程序之前,当事人应当首先依据相关规定撰写并递交起诉状,数量需按照所起诉的对象人数及各自特定身份予以确定,一式多份,以便对方当事人获取并查阅。
倘若双方为自然人身份,则要明确标示出各自正确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以及籍贯与居住地等基本信息;若其中一方或双方为单位代表,则同样需要准确显示单位全称、办公所在地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人员对应的个人信息。
起诉状内容部分应详细阐述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以及支持该请求的真实原因及事实依据,结尾处需签署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以示严肃性。
(二)根据司法实践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按照如下要求准备相关文件性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类资料,诸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书等关键性证据的原件及其复印件;针对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情况,还需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相关资质资料的复印件。
2、用于证实原告知求的证据,例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借据、欠条等)、收发货物记录、往来信函、定金协议等重要文本。
(三)根据法院流程规范,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时,需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举所提交证据的名称、页面数量。
证据经法院承办人审核无误后,承办人应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形成一份交还给当事人,另设一份作为档案备存。
(四)筹办完备所有必须的手续及提交相关完整证据材料之后,法院立案庭将在七个工作日内,根据立案标准对所需案件进行判断,若满足条件,则办理立案手续,否则将依照法律规明裁决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在收到法院受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应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其它相关诉讼所需的费用。
如果确有经济困窘之处,可以在预缴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减、缓、免交相应款项的书面申请。
如逾期仍然未缴纳,亦或者书面申请免、缓、减未能获得批准,且又未预交的,法院有权裁定视为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经过审批后,法院将会有序安排开庭日期,当事人需严格遵守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且待最终判决生效后,前往财务部门结清诉讼费用,确保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