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录音证据提出质疑或者反对意见时,您可以通过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反驳并交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首先是录音证据的真实性问题,您可以提出证据的来源与可靠性是否能够满足作为法律证据使用的标准;
其次是录音数据之间的关联程度,您可以分析录音内容是否与待解决或审查的事实具有明显联系;
再次包括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您可以对其获取方式和是否经过必要程序验证进行探讨;
最后则是证据的证明力度大小,这体现在其能否直接或间接证实待证实的事实及程度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进行质证的时候,各方当事人应紧紧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三大要素,结合各证据证明效力的有无及其强弱程度,积极展开质疑、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以及有力反驳对方观点。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