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待赠予者需履行相应之必要条件:
生身父母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生身父母面临特殊困境,以致无法承担儿女的抚育责任。
然而,在特别情形之下,如一方失踪或寻觅无果,则可由另一方独自担任送养人。
倘若收养对象为失去双亲的孤儿,其法定监护人有权成为送养人,此举需取得负有抚养义务之人的同意。
若收养对象的父母皆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或是对被收养人造成严重危害,其法定监护人仍保有监护权,此时监护人亦可充任送养人。
社会福利机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同样具备作为送养人之资格。
除此之外,当配偶一方离世后,若另一方请求将未成年子女送养,则已故一方父母享有优先抚育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