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服刑人员减刑程序问题,我不能回答您,因为这个问题涉及到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应用,我们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也许您对减刑程序存在误解,实际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对于视其具备减刑条件的犯人,是可以向当地司法机关提出减刑请求的,而该司法机关也必须在收到减刑申请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裁定,但是最长的审核期限不能超越两个月。
至于减刑程度,我们会依据法律法规将其细化为两种情形:
可以减刑以及应当减刑。
其中,被判处在管束、拘役、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期间的犯人,若能在牢狱中表现优异且有悔过之意者,亦可获得相应的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