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许多情况下,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者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在此过程中,为了确保法律的顺利执行,有必要对该违法者身上所携带的财产进行暂扣或查封。
这是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之一。
而行政机关在进行物品扣押时,会向被扣押人发出扣押决定书与清单,并明确表示扣押物品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天。
在该期间经过详细调查,若发现扣押物品属于非法财物,则会依照法令予以没收;对于那些依法应予销毁的物品,也将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销毁处理。
同时,如扣押期限届满且未发现任何不当行为,被扣押方有权要求返还被扣押物品。
被扣押的物品通常具备如下特征:
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产生收益以及其所衍生出的孳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器具及工具;非法持有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其他能够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发生,还能够反映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的物品及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