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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中扣押物品如何处理
行政机关扣押物品的,要出具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扣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经调查后如果是非法财物的没收,依法要销毁的,销毁处理,如果解除扣押的,退还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二、暂时扣押物品属于侵占吗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一般不会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按照规定行政执法中扣押物品一般不可以超过三十天,经调查后如果是非法财物那么就会被没收,但如果不是应该要返还回去,扣押物品并不是属于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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