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顾客在食用店家所提供的食品后出现腹泻症状,他们有权采取以下途径来主张赔偿权益:
首先,尝试与经营方进行友好磋商并寻求双方达成谅解;其次,求助于全国性的消费者协会或由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调解团体进行调解;再次,可以向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除此之外,如果与此商家已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可参照协议中的条款提请具有权威性的仲裁机构展开仲裁;若以上所有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