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若生产商或经营者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了虚假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出有效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且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者,则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非法制造与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对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以及原材料等物品也将予以没收处理。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