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产品进行食品检验后发现存在不合格问题时,其销售商必将承受相应的惩罚措施:
首先,相关部门有权对非法获利以及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扣押,此外还可依法搜索、扣留与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设备、原辅材料等等。
其次,根据涉案货物价值的高低,将给予不同程度的罚款惩戒。
具体而言,若涉案货物价值未达到一万元人民币,则将被处以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罚款;
而对于价值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案件,则将面临货值金额十倍至二十倍的罚款。
再次,若情节特别严重,相关部门有权利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最后,如若触犯刑法,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