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行政监督部门必须从收到相关申请当天开始计算六十个工作日之内出具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
换句话说,理论上来说,从接到相关申请的那一刻算起,政务监督部门必须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审慎完成所有的复议工作任务。
其次,除开前述规定,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行政复议期限可能会短于六十个工作日。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那些特别单一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低于六十个工作日时,应当按照该特定法律法规所明确指定的具体期限加以执行。
第三点,如果存在某些特定情况导致无法在既定期限内做出正式复议决定,漳政策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有权批准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这个期限不应超过总共不超过三十个自然天数的范围,并且应当及时通知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审判人员主动回避是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