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决定复议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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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回避决定复议规定是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或者是法定代理人是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解决回避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是运用决定的形式,也就是采取书面或者是口头的方式。
回避决定复议规定是什么?

一、回避决定复议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解决回避问题依法应当运用“决定”的法律形式,它既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口头的决定应当记录在案。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于自行回避或者指令回避的审查和决定,则不必告知当事人。

有关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一般即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法律如此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回避权的充分有效的行使,有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案件的延迟处理。对复议后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提出复议请求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

(1)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自我教育作出复议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2)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3)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二、刑事回避申请可以由谁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章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享有申请回避权。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现在法律对于回避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法院做出回避的决定之后,当事人是可以复议一次的。这也是对回避制度的一种具体的救济措施,这是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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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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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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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对于人民做出的四种决定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1、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申请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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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规定:人民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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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拘留。理由来源同罚款。
三、当事人对于人民做出的四种裁定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1、财产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先予执行。理由来源同财产保全。
3、执行管辖权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4、执行行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申请调查取证所做的决定不服和对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不服需要提起复议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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