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项行政和解制度所要求及符合的具体限制包括:
首先,诉讼事宜需被严格限制在特定的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层面上;
其次,对于启动了行政复议程序的当事人来说,自愿且自主地选择进行和解;
第三,协商达成的和解方案应确保其既不会妨害到社会公众整体的利益,也不会侵害其他被涉及人员的合法权益;
最后,无论是否已经做出最终的行政复议裁决,都需要双方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然后将这份文件提交给负责处理此案的行政复议机构备案存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