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虚拟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大致如此:
首先需确保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形成合法有效合同的基础;
其次,电子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至关重要,能保证契约话语权的有效性;
再者,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条文和社会公共道德原则,保障合同签署过程的公正与公平;
最后,需要遵守法律对电脑合同形式上的具体规定,使其符合法定格式。
虚拟合同,顾名思义,即是透过电子信息化网络,由两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以数字形式达成(成立、改变以及结束)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以电子邮件形式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书面形式,因此电子邮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作为合法的虚拟合同。
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选用的形式,有书面、口头及其他形式。
其中,书面形式又可细分为信函式、电报式、电传式、传真式等多种形式,它们均能客观地反映出所载内容。
尤其在现代科技推动下,诸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都已成为一种新兴且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