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担保债权的清偿,若同一财产被多家债权人抵押,我们将依照以下原则处理:
首先,按抵押权登记时间的先后为序进行清偿,若顺序相同时,则按债权比例清偿。
其次,已登记的抵押权具有优先效力,排在后面登记的抵押权之后。
最后,若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权,我们会按照各家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公平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