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以下各类案件,应视为适用情形并需组织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对首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持有之证据表示质疑,存在可能影响量刑判决的上诉事宜;
(2)被告人被判以死刑的上诉案件,此属重罪案件,原则上必须经过开庭审理程序;
(3)由人民检察院启动审查要求抗诉的案件,此属法律监督环节,所以需要依法开庭审理;
(4)其他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例如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等重要因素。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