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知识产权具有多种显著特性可以予以归纳表述。
首先,它属于无形的财产权;其次,其获取与授权受国家专属立法的严格约束;再者,关乎到确权与授予的议题上,知识产权鲜明体现出双元性的特点,既具备特定人身权益的性质(例如签字权),同时也涵盖了财产性权益的内涵;然而,商标权却是一项特例,它只保护财产权益而不涵盖人身权益。
紧接着,这种特殊的权利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特点,即仅为权利主体所独占使用,除权利人以外,任何他人在未获权利人许可或无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皆不得享有或利用此种权利。
然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也是其显著特征之一,某一特定国家法律所承认并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本国境内产生法律效应。
最后,尽管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现实意义,法律仍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使得知识产权仅能在法定期间内发挥实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