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按检察机关决定进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案件,如取保候审人员和担保人违反了应尽义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县级及以上的公安机构有权依法剥夺其保证金的权利,对保证人进行罚款的处罚;
并且在执行结束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之内,向检察机关提交执行结果的报告。
而作为监督机构的检察院,必须在收到此类通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实际情况,做出以下决定:
要求犯罪嫌疑人书写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新的担保人,进行监视居住或者采取逮捕措施等各种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