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拆迁行为被纳为行政征收的有效范畴之内。
所谓的行政行为,其实质上特指行政机构在行使其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能够对行政法律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行为。
在这个定义下,凡是双方当事人享有或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均为行政管理法律制度构成的框架以内的事务,这类行为便可被归类为行政性质的行为。
而拆迁行为,正是符合上述标准的行政征收行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