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常规法律领域中,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系指发生于一方在签订合同时,由于所处情境的紧张或缺乏足够的实践与经验,而导致缔结了明显地对其自身产生巨大且不利影响的合约。
举例来说,诸如当某位人士在当前的资金状况严重吃紧,甚至生意运营面临极大的压力时,他们可能不得不向其他人寻求高额利息的借款,这样的借贷关系基本上都可归类为显失公平的合同类型。
此类合同往往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差距过大,在经济利益方面呈现出显著的不均衡状态,从而直接违背了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条文中也明确指出,合同自成立之刻起,如果遇到合同基础条件出现了起草者在签署合同时无法预料到的、非商业性质的重大变化,且若继续执行合同会给其中一个当事人带来极其不公平的结果,那么受到损失的那位当事人有权通过与另一方重新协商来解决问题;但如果他们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申请由当地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要变更或取消这份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