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气案涉及到检察官时,检察院必定会采取传唤之举来进一步审查案件以及对涉嫌人进行合规询问。
此处所述的“传唤”乃是指由公安机关、检察院与法院通过发送传票的方式告知涉案人士,同时包括被告人以及其他当事人,前来受审并接受讯问的行为。
此种传唤与拘传必须遵守规定,不能超过12个小时之久;但对于案件情节特别严重、复杂且需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情况来说,传唤或者拘传的持续时间则不得超过24个小时。
此外,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采用连续传唤和拘传的形式来迫使嫌犯长期出席法庭,并且还应保证犯罪嫌疑人享用基本的餐饮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