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不可拥有两个姓名,仅可拥有唯一且确切的身份标识符——即姓与名。
然而,某些人士可能有过往使用的别称或昵称为其曾经使用的姓名。
在这种情况下,户籍簿上的姓名往往能够进行相应的修订和替代。
因此,当申请更改正义姓名时遭到驳回或是对于正文中所使用的字符有所限制时,依据相关法律理论,这无疑是对个体公民姓名权的严重侵害,公民有权采取民事诉讼或是行政诉讼途径来捍卫自身合法的姓名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