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人民法院对于保全申请实施收费的具体标准如下:
在尚未存在可供执行的既定金额或价值情况下,应当按每次缴纳50元到50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进行收取;若可供执行金额或者价值不高于1万元人民币的,则应按照每次50元人民币的标准收取;如超出1万元人民币但不足50万元的部分,需按照1.5%的比例进行收取;如果是超出50万元人民币并伴有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则需依照1%的比例进行收费;超出500万元人民币且伴有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需要按照0.5%的比例进行收费;而当涉及的金额已经超过1000万元,那么按0.1%的比例进行收取即可。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