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局申请结婚时,所须携带之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户籍簿等相关文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若有两位当事人愿意结为夫妻,需携带各自的身份证件、完整无误的户口簿原件,同时还需提交由双方亲自签署的声明书,此声明书内容应至少包括“自身未曾有过婚姻记录”以及“与对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血亲或第三代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两项内容。
此外,双方必须共同前往位于其中一位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手续的办理。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