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级重伤残】
(一)鉴于颅脑、脊髓以及周围神经系统的损伤状况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如下:
涉及陷入植物状态中;出现极其严重且难以治愈的智力缺陷(智商值低于20)或者引起精神病症,无法正常维持日常生活;肢体呈四肢瘫痪(多于三处肌力级别下降至3级以下);或是截瘫症状出现(肌力水平降低到2级以下),同时伴随排泄功能受损并且失去自主控制能力。
(二)主要针对头部以及颜面组织受创引发的后果是:
双眼彻底丧失视力;
其中一只眼睛失去了视力,而另一只眼睛出现严重畸形并伴有感知事物的能力降至5级最低值。
(三)肋骨位置的脊柱胸段受到伤害,导致结构严重变形愈合,从而使呼吸功能受损严重甚至完全丧失。
(四)由于颈部遭受撕裂伤致呼吸及摄食功能受到严重阻碍。
(五)胸部组织受损害导致的结果如下:
肺部被切除部分或者两侧胸膜大面积with麻痹or明显异常的粘连,引发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脏功能不全乃至影响到了心功能IV级;或者是心功能III级伴随着显著的器质性心律失常现象。
(六)腹腔组织受损害引发的后果为:
肠胃、消化腺等部位被截除,消化及吸收功能严重受损,日常生活无法自行完成。
或者左右两边肾脏遭到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使得日常生活也无法自理。
(七)身体各处的肢体受伤情况如下:
上臂和前臂的三个及以上部位完全残缺(上臂位于腕关节以上,前臂位于踝关节之上);手臂中间丧失部分视力和灵活性的两个部位残缺(上臂位于肘关节以上,前臂位于膝关节之上),另一条手臂的失灵程度达到50%以上;双臂和双腿各个环节全部失灵(上臂位于腕关节以上,前臂位于踝关节之上),第三个部位的完全损失;单臂和双腿全部残缺(上臂位于肘关节以上,前臂位于踝关节之上),第二肢彻底丧失功能,第三肢损失的幅度达到50%以上;单臂和双腿完全丧失功能(上臂位于腕关节以上,前臂位于踝关节之上),其他两只手臂全部丧失功能;以及三只完整的手臂均失去功能。
(八)皮肤组织的深度创伤,导致身体表面形成的疤痕总面积高达76%以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