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结束后,若子女需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监护责任,那么对于担任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当事人而言,他们可从自身稳定的收入中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为基准,支付适当的抚养费用;当然,关于这一具体金额的确定,完全可以通过双方坦诚且友好地进行商议来实现。
此外,如果需要负担两个及以上的子女抚养费用,则他们的抚养费用占比应当适当调高,但是无论如何,这一数值都必须严格控制在月总收入的50%以下。
在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亲们中,如果他们的抚养条件大致相似,而且双方均希望亲自抚养自己的孩子,然而孩子却已经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以及祖母或外祖母居住,甚至他们的期望值和实际生活能力可以为子女提供必要的照料和支持,此时,将这些因素纳入考量,可能会成为决定哪一方家长能以更为优先的资格拥有抚养孩子的权利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